水性科天再被追债近2亿
近日,天眼查信息显示,水性科天系核心公司兰州科天水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天水性公司”)新增一份开庭公告,其中科天水性公司作为被告,遭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兰州分行”)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高院),案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尽管这只是开庭公告,开庭日期为今年3月30日,目前尚无案件的详情得以展示。然而根据公开的信息,此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涉双方描述为原告和被告,表明这并非上诉案件(描述为上诉方和被上诉方);但如果是一审,一般情况下不会由省高院负责,“除非是在省一级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甘肃高院主办的甘肃法院网公开的《省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立案指南》中载明:
本院受理本辖区内下列民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由此可见,此次浙商银行兰州分行跟科天水性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数额巨大,或者具有重大影响。
此前不久,浙商银行兰州分行与科天水性公司已有过一次“交锋”。
中国裁判文书网3月15日公开的一份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中院)作出的一审裁判文书显示,浙商银行兰州分行作为原告,被告则包括兰州科天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天环保公司”)、兰州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区投资公司”)、科天水性公司、戴家兵。
这起案件的案由同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或者与3月30日开庭的由甘肃高院审理的案件有一定关联,可以提供一定的参考。在兰州中院审结的案件中,浙商银行兰州分行诉求:
1.科天环保公司向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偿还债务本金149999999.70元、利息44828735.87元(截止2021年3月21日),本息合计194828735.57元,并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罚息。
2.新区投资公司、戴家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对科天环保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的多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清偿上述债务本金、利息、罚息。
4.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对科天水性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经济开发区科天水性综合仓库、4#车间、6#车间、锅炉房、原料库、动力站、化工原料库、2#车间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清偿上述债务本金、利息、罚息。
5.科天环保公司、新区投资公司、科天水性公司、戴家兵承担浙商银行兰州分行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40万元。
6.本案诉讼费用由科天环保公司、新区投资公司、科天水性公司、戴家兵承担。
根据浙商银行兰州分行阐述的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9日,科天环保公司与浙商银行兰州分行签订两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分别为7000万元和80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自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11月18日和自2018年3月19日至2019年3月18日,利率分别为年利率7.8%和8%。为了担保该笔债务的履行,科天环保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的多处房产作为抵押。
同日,新区投资公司、戴家兵与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新区投资公司、戴家兵为科天环保公司与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在2018年3月19日至2019年2月10日期间内发生的债务在最高额1.65亿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019年9月11日,浙商银行兰州分行与科天水性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科天水性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经济开发区的8处不动产(见上列诉求4),为科天环保公司的两份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
然而,由于科天环保公司未按约定还款逾期,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对科天环保公司及各保证人进行了催收。截止目前,科天环保公司尚拖欠借款本金149999999.70元、利息44828735.57元(截止2021年3月21日),本息合计194828735.57元。故将上列被告诉诸兰州中院,并提出上述诉求。
对于浙商银行兰州分行的诉求,科天环保公司、科天水性公司、戴家兵共同辩称:
1、戴家兵对科天环保公司债务承担的保证责任已过保证期限,不应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戴家兵与浙商银行兰州分行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科天环保公司与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在2018年3月19日至2019年3月18日期间内发生的债务在最高额1.65亿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戴家兵的保证期间最早应自2019年3月19日开始计算至2021年3月18日,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在保证期间内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戴家兵主张承担保证责任,故截止浙商银行兰州分行起诉之日,戴家兵的保证期间已届满,对科天环保公司的债务不应再履行保证义务。
2、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向科天环保公司与科天水性公司主张担保责任时,应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被担保债权范围为限。
而新区投资公司辩称:
1、新区投资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应属无效。
2、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时,浙商银行兰州分行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非善意,担保合同对新区投资公司不发生效力。新区投资公司指出,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3月19日,其仅对之后发生债务承担保证,但借款合同签订于同日,无法判断前后关系(不可能经股东会决议,以及无法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经审理,兰州中院对于浙商银行兰州分行的诉求基本作出认定,仅在律师费及新区投资公司担保合同效力两项有出入。
一审裁判文书载明,上述合同签订后,浙商银行兰州分行于2018年3月20日分别发放贷款7000万元、8000万元,并于2019年3月21日、2020年3月21日向新区投资公司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新区投资公司履行担保责任或督促科天环保公司偿还债务本息,新区投资公司盖章确认。
浙商银行兰州分行于2019年12月31日向戴家兵发出债务确认书,要求戴家兵履行担保责任或督促科天环保公司偿还债务本息,戴家兵签字确认。后科天环保公司偿还借款本金0.30元,并还清了2018年12月21日前的全部利息,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未予偿还,浙商银行兰州分行遂提起诉讼,支出律师费10万元。兰州中院认为,浙商银行兰州分行主张律师费的其余部分尚未实际发生,故不予支持。
而对于新区投资公司的担保责任,兰州中院经审理认定浙商银行兰州分行不构成善意,其与新区投资公司所签最高额保证合同无效,故浙商银行兰州分行以新区投资公司系保证人为由,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12月30日,兰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下内容删减掉部分信息,主要是所涉不动产的面积和不动产证号,详情见裁判书):
一、被告科天环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借款本金7000万元、利息21053840.48元(截至2021年3月21日),并承担2021年3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1.7%计算)。
二、被告科天环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借款本金79999999.70元、利息23774895.39元(截至2021年3月21日),并承担2021年3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
三、被告科天环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律师费10万元。
四、如被告科天环保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债务,原告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对被告科天环保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的一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如被告科天环保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原告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对被告科天环保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的两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如被告科天环保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原告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对被告科天水性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经济开发区科天水性综合仓库、4#车间、6#车间、锅炉房、原料库、动力站、化工原料库、2#车间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戴家兵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在最高债权额16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此外,本次案件受理费高达1015943.6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兰州科天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兰州科天水性科技有限公司、戴家兵负担。
对于水性科天而言,从2015年品牌启航,一时风光无比。然而好景不长,2017年发生的甘肃及兰州官场“地震”,有传闻称水性科天涉及其中。尽管最终传闻并未得到证实,但这一风波之后,水性科天的发展势头急速坠落,经营逐渐陷入困境。
除了上述案件所公开的1.5亿元金融贷款无力偿还外,可查的资料显示水性科天还涉及另一笔巨额的民间借贷因无力偿还而被诉诸法院,那笔借贷本金加利息超过2亿元。
也就是说,水性科天本身已背负巨额债务而无力清偿,此次浙商银行兰州分行的诉讼行动,无疑让其还贷压力雪上加霜。接下来可能还有更多的债务追偿行为发生。
一旦出现债务追偿挤兑,对于水性科天而言恐怕是“灭顶之灾”,像浙商银行兰州分行所诉请折价或拍卖、变卖车间、仓库等不动产的行为恐成必然。
说明:本文根据公开资料整理,如有出入,以官方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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